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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校园到职场,法律如何守护“她”权益

返回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25-03-12 浏览次数:

 

法律不只是冰冷的条文,更是斩断偏见的利剑。从1983年"妇女能顶半边天"写入宪法,到2022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再到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妇女的需求正在被逐步看到、确立、完善。
 
接下来
 
让我们以“人生四幕剧”的形式
 
探讨每个女性
 
从出生到暮年可能遭遇的隐形荆棘
 
见证“她”权益的法律护航之路
 
“女子无才便是德”“女生逻辑思维差,学不好理科”……这些偏见曾让多少女孩被迫放弃学业或专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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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校园理应成为教育平等的堡垒。若你或身边人正在遭遇教育歧视,请记住: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教育局投诉热线和司法救济通道永远向勇敢者敞开。
 
从面试时被HR盘问“婚育计划”、入职体检设置妊娠测试,到晋升时遭遇“玻璃天花板”,职场性别歧视往往披着“职场惯例”的外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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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如遭遇“同工不同酬”等不平等待遇,可保留工资单、绩效考核记录等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或向工会求助。面对职场的歧视,女职工应增强证据意识,及时维权;企业则需规范管理,避免歧视性操作。社会层面需通过立法、执法与司法协同,构建性别平等的职场环境。
 
家庭暴力、孕期出轨、财产隐匿、全职主妇权益受损……婚姻中的权益危机常以“家务事”之名被淡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时家务劳动方有权要求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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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以家务劳动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均列举了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作为承担义务一方可以提出经济补偿的情形。审判实践中家务补偿的适应情形并不局限于以上三个方面,为家庭利益而负担的义务,均在此之列。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及对个人的影响、对家庭所做贡献程度、双方离婚时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离婚过错、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认定家务补偿的价值。
 
婚姻中的权益危机不能以“家务事”之名被淡化,女性在家庭中的付出应该被“看见”。
 
网络暴力、AI换脸……数字时代催生更多新型侵权方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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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遭遇网络暴力等时,务必提前固定证据(如截图、录屏等),立即向所在平台投诉并报警。若情节严重可能涉嫌犯罪的,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