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现行教育扶贫资助政策
一、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一)学前一年免保教费
1.资助对象:学前一年在园幼儿。
2.资助标准:公办园按其收费标准全免;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级分类减免(省级示范幼儿园每生每年1300元;一级幼儿园每生每年900元;二级幼儿园每生每年700元;三级幼儿园每生每年500元;未入级幼儿园每生每年350元)。
(二)困难家庭保教费优惠政策
1.资助对象:自2024年秋季及以后新入园幼儿,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
2.资助标准:公办园按其收费标准全免。
(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费补助
1.资助对象:学前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主要包括: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家庭)幼儿,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低保家庭幼儿,低保边缘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支出型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其他低收入家庭幼儿,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等。
2.资助标准:每生每年750元(每天3元,每年按250天计算)。学前一年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区)按5:5比例分担。市与区县分担部分,市级与临潼区、蓝田县、户县、周至县按7:3的比例分担,市级与其他区县按6:4的比例分担。其余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筹措,省级财政予以奖补支持。
3.发放形式:幼儿园要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生活费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生活补助按月按标准以餐票、减收伙食费等形式,直补到人,并经幼儿家长签字确认。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月补助或提供伙食的,经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可按学期补助或通过现金发放。
二、义务教育资助政策
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免费教科书(国家免费教科书、地方政府免费教科书)、免学杂费(分小学、初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一)免费教科书
1.国家免费教科书:按照教育部印发的《义务教育教学用书目录》,中央财政对全国城市和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
2.地方政府免费教科书:地方政府组织编写、选用的地方课程教材一律免费提供给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使用,地方政府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二)免学杂费
1.小学免学杂费:每生每年800元。
2.初中免学杂费:每生每年1000元。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第一: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1.资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2.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每天5元,每年按250天计算),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每天6元,每年按250天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市、区县财政按5:4:1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周至、蓝田全部由市财政负担)。
3.发放形式:各区县按标准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至学生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实行统一发放。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银行卡方式发放的,经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转入学生校园卡或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二: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1.资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脱贫家庭(2016年以后年度脱贫)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非脱贫家庭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对防止返贫动态检测中“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的学生予以关注,根据学生资助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纳入资助保障范围。
2.资助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生1250元、初中生150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基础标准50%的比例核定。
3.发放形式:各区县按标准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至学生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实行统一发放。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银行卡方式发放的,经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转入学生校园卡或以现金形式发放。
三、普通高中资助政策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经济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学生等。
2.资助标准:特困生每生每年2500元,贫困生每生每年1500元。
3.发放形式: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统一通过资助卡或社保卡发放国家助学金,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二)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1.实施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2.资助标准:按照2015年秋季学期以前物价部门核定的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确定。(省级标准化高中1600元/年.生;城市普通高中700元/年.生;农村普通高中400元/年.生)。其中,对在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免收学费;对在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按照同类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减免收费,民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高出财政补助部分,学校可继续向学生家庭收取。
3.发放形式:在开学时直接予以减免。
四、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政策
(一)中职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应包括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经济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学生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生人数(不含集中连片地区学生数和涉农专业学生数)的20%确定。六盘山区等11个原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2.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资助标准按照贫困程度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
3.发放形式:通过中职资助卡、社保卡、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等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二)中职国家免学费
1.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含戏曲表演专业,艺术类其他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应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应包括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经济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学生等。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城
市学生数(不含城市涉农专业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数)的15%确定。
2.资助标准:免学费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平均每生每年1600元的标准补助,高出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中等职业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低于平均补助标准的,按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3.发放形式:中等职业学校对符合免学费政策的学生,入学时应直接免收其学费,不得“先收后退”(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三)中职国家奖学金
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资助对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2.资助标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申请贷款额度上限为20000元。
3.发放形式:助学贷款的发放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