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态度问卷(QSA)
众所周知,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杀率高低与其居民对自杀的态度具有密切的关系,有效的自杀预防项目必须以对公众自杀态度的深入了解为基础。国外资料中的自杀态度调查问卷因文化差异,诸多条目并不适合于国内使用[1]。国内曾有学者自编了对自杀行为性质的态度调查问卷,并对医务人员对自杀的态度结构进行了分析[2]本文介绍我们自编的“自杀态度问卷(Suicide Attitude Questionnaire,QSA)”。
一、理论构想
有关社会态度与行为之间关系的研究几乎和对态度的研究一样久远,对两者之间的具体关系,目前学者们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态度测量越具体,与行为的关系越大[3]所以,作为以预防自杀为目的自杀态度研究,所测量的态度应该更加全面与具体。这样才能对自杀预防工作提供更加详实与具体的资料。事实上,社会态度对自杀行为的影响,也并不仅仅局限于对自杀行为性质的态度上。其它方面比如对自杀者(包括自杀死亡者与自杀未遂者)的态度以及对自杀者家属的态度,都有可能在一个程度上对一个企图自杀者是否决定采取自杀行动,或一个自杀未遂者是否会再次自杀产生影响。安乐死一直是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从广义上来讲,安乐死实际上属于自杀的一种特殊形式,对安乐死的态度可以在一定意义上反映出人们对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的认识。因此,除了了解人们对自杀行为性质的态度外,研究和了解公众对自杀者(包括自杀死亡者与自杀未遂者)、自杀者家属的态度乃至对安乐死的态度,都会对预防自杀工作起到有益的帮助和积极的作用。人们对某一事物或某一问题通常是在两个极端之间的一个连续谱,常用的态度测量方法是在完全赞同到不赞同之间进行分级评分,以5级评分最为常用[4]同样,人们对自杀的态度也在完全肯定与完全否定这样两个极端之间。
众所周知,对于某些问题,不同提问方式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回答。例如,一个对自杀未遂者持歧视态度的人,对“自杀未遂者不值得同情”和“不应给自杀未遂者以更多的同情与帮助”可能会作出意义相反的选择,对前者表示赞同对后者则表示不赞同。所以,对同一事物选择正向与反向两种问题进行提问,不但可以避免被调查者的应答性偏差,而且可以更全面地反映所要调查的内容[5]。
二、QSA的结构、计分和解释
QSA共29个条目,都是关于自杀态度的陈述,分为如下4个维度:
1.对自杀行为性质的认识(F1):共9项,即问卷的第1、7、12、17、19、22、23、26、
29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1美国中华医学基金会(CMB)资助(96—656)
2.对自杀者的态度(F2):共10项,即问卷的第2、3、8、9、13、14、18、20、24、25项。
3.对自杀者家属的态度(F3),共5项,即问卷的第4、6、10、15、28项。
4.对安乐死的态度(F4),共5项,即5、1l、16、21、27。
对所有的问题,都要求受试者在完全赞同、赞同、中立、不赞同、完全不赞同作出一个选择。在分析时,1、3、7、8、10、11、12、14、15、18、20、22、28为反向计分,即回答“1”、“2”、“3”、“4”和“5”分别记5,4,3,2,1分。其余条目均为正向计分,回答“1”、“2”、“3”、“4”和“5”分别记1,2,3,4,5分。在此基础上,再计算每个维度的条目均分,最后分值在1—5之间。在分析结果时,可以以2.5和3.5分为两个分界值,将对自杀的态度划分为三种情况,≤2.5分为对自杀持肯定、认可、理解和宽容的态度,>2.5~<3.5为矛盾或中立态度,≥3.5认为对自杀持反对、否定、排斥和歧视态度。本问卷的总分或总均分无特殊意义,各维度可单独使用。
三、问卷的效度和信度[7]
1.信度
(1)重测信度:对32名被试在初次测试后1月进行了重测,4个维度的重测相关系数分别为F1—0.624、F2—0.651、F3一0.535、F4—0.890:P均<0.05。表明问卷具有良好的重测信度,稳定性较好。
(2)条目的一致性测定:各维度的条目与总分的相关系数以及Cronback系数(a)分别为,维度1(自杀行为的性质)0.342一0.695,a=0.709;维度2(自杀者)0.369一0.524,a=0.639;维度3(自杀者家属)0.379—0.527,a=0.537;维度4(安乐死)0.675—0.822,a=0.835。基本达到了问卷测量的要求,说明条目内部具有一定的同质性[5]
2.效度
(1)表面效度与内容效度:本问卷条目的选编与筛选首先经过了大量的文献复习,并在研究组内反复讨论作出初选。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预试验的结果,对条目进行了增删和修改。删除了内容含糊,相关性差的条目,对某些可能引起歧意或误解的用词进行了修改,对某些维度的条目进行了增补。最后确证所有条目都能准确表达所要求的内容。以此保证问卷具有一定的表面效度及内容效度。
(2)结构效度:本问卷用因子分析的方法来检验其结构效度[6]对29个条目进行因子分析,以特征根值>1.5提取6个主成分,6个因子可解释方差总变异的58.4%,基本上代表了问卷的整体结构。进行最大方差正交旋转后,根据各条目最大负荷值归因,归因条目最小负荷值>0.3。6个因子的解释分别为:因子1一一否定自杀行为,解释14.3%的方差;因子2一一安乐死,解释12.6%的方差;因子3一一肯定自杀行为,解释10.1%的方差;因子4一一同情、理解自杀者及其家属,解释9.4 9/5的方差;因子5一一歧视自杀者,解释6.3%的方差;因子6一一歧视自杀者家属,解释5.7%的方差。由此可看出,因子1,2,3,5,6以各维度和条目的正反向问题进行归因,与问卷设计的理论构想完全一致。虽然因子4未能将自杀者与自杀者家属分开,但仍以正性条目进行归因,与理论构想并不矛盾。说明本问卷具有一定的结构效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