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法》的修订与完善应该关注什么?
明确企业在发展职业教育当中的责任和义务很关键。这就需要有相关的法律和相应的规章来进一步明确,从而使校企合作能够沿着一条健康的道路向前发展。 用“跨界”的思维,厘清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以推进依法治教进程。

我国现行《职业教育法》已经实施15年,并且对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当前,职业教育发展的内外环境已面临着许多新的变化。职业教育的发展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一些地方统筹职业教育发展的措施不力、投入不足、发展不够;职业教育城乡差距很大,不少农村职业学校条件简陋,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部分职业学校办学机制僵硬,教学模式陈旧,校企合作办学开展不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等制度尚未得到全面推行;一些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相对较弱,不能满足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通过修订《职业教育法》,从根本上解决职业教育发展所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作为一种开放的教育类型,职业教育跨越了职业与教育、企业与学校、工作与学习的界域,要规范并保障这种“跨界”教育,就必须同时遵循职业和教育规律,在为职业教育制订的法律框架内,整合经济发展、教育发展的需要。由此,职业教育的立法,必须打破在企业里办培训或者在学校里办教育的思维,形成系统集成、“跨界”的理性思维。
近一段时间以来,教育部等相关部门正在加紧组织修订《职业教育法》,制定有关法规规章等。本版刊发一组相关文章,以进一步关注《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工作。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程方平:
《职业教育法》需在10个方面重点完善
中国的职业教育发展到今天,已经有了更好的基础、更多的经验、更充分的政府意志与社会支持。然而,职业教育的需求者和经营参与者都还心存种种困惑和忧虑,职业教育的发展似乎仍缺少许多必要的、甚至是根本的保障。其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已经运行了15年(1996年5月15日通过,同年9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需要与时俱进地加以修订和完善。
1996年颁布实施的《职业教育法》在以往的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起到过重要的影响和促进作用,是当时中国政府、社会和教育界对职业教育认识的集中体现,除了关注职业教育本身的问题外,已经在职业教育的外部关系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包括在关注职业教育特色、明确政府责任、促进社会投入、开放办学、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并举等方面,都对后来的职业教育发展产生过积极、重大的影响。
时至今日,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日趋深入,当时提出的相关法律规范和目标有的已经落实,还有些新的问题涌现出来。因此,面对新的情况,应对《职业教育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其重点应在以下10个方面。
1.应用法律语言明确职业教育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升国民基本素养、提高产业和产品质量水平中的地位和作用。
2.明确职业教育在现代教育制度体系框架中的地位,并建立普职教育的融通机制。
3.明确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定位,并建立与义务教育、高校工科教育等的衔接与合作通道。
4.归纳和尊重职业教育的办学、教学和人才培养特点,加强基础能力和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并给予相应的法律、政策、经费等支持,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5.扩大职业院校面向社会、面向产业、面向人人办学的自主权,保障职业院校依据学校办学、教学特色推进教育发展。
6.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责任、义务、权力和利益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7.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政府统筹和部门协调,依法确定职业教育保障机制,增加经费投入,加强督导评估。
8.结合地方实际和行业特点,制订相关的实施条例或细则,加强相关法律的有用性和实操性。
9.通过国家相关法规在税收减免、行业改进、产品更新、政府褒奖、政策倾斜等方面对参与和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企业、部门予以肯定和扶持,完善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形成支撑职业教育发展的法律结构。
10.将职业素质定位国民基本素质之一,而非低人一等的“另轨”标准,提高国民敬业、乐业的水平,促进社会健康和高水平发展。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职业教育研究中心主任 邢晖:
修订应体现“跨界”特征
《职业教育法》修订工作正在紧锣密鼓进行,有关方面多管齐下,总结分析《职业教育法》颁布以来的成就经验、不足缺陷,着力于如何与时俱进、高质量地修订和完善这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律。“立法为民,问法于民”,从管理型立法向服务型立法转变,社会各方面对修订工作给予了很高的关注和期待。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对职业教育属性的深刻认识、对国情域情的准确把握、对各方责利的合理平衡、对国际经验的恰当借鉴、对法律范式的正确运用,都是修订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笔者仅从职业教育凸显的特征和现实的变化角度,就《职业教育法》修订在指导思想或原则层面上提出思考建议。
1“中国特色”、“现代化”的职业教育,要求《职业教育法》修订必须体现科学发展观。
职业教育的内涵外延和功能价值、职业教育的机构与实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和发展模式、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和体制机制、职业教育的教师和受教育者、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行业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责权利、职业教育的法律责任,等等,这些应该是《职业教育法》修订中要重点明确的基本问题。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与时俱进、质量第一、重在实用、依法治教等科学法制观和科学教育观,还要妥善处理好稳定性与变动性、现实性与前瞻性、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立足本国与接轨国际、公平与效率等诸多关系。坚持科学发展观、体现现代化特点、符合中国实际、兼顾国家利益和个人需要,应该是《职业教育法》修订的根本指导思想。
2关乎“国计民生”、凸显“类型”的“大”职业教育,要求《职业教育法》更能体现职业教育的重要战略地位,更能体现不同于普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教育与培训”并行的特点。
其一,在功能定位上,既要反映职业教育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推进社会和谐进步、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工具主义价值,还要体现职业教育面向人人、面向社会,改善民生、满足人的自由充分发展和主体性需要的人本主义精神,这是发展职业教育的根本目的。在《职业教育法》中,职业教育的经济功能、社会功能、文化功能、人的发展功能都应体现出来。其二,在培养目标上,目前对于职业教育人才类型的提法不少,如高素质劳动者、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型、技能应用型、操作实务型人才等,应该在法理上统一规范。其三,对职业教育的外延理解,现实中由于管理体制的制约,“狭义的、操作性”认识比“广义的、法理性”解释更为普遍。或简单地理解为职业院校,或片面地指向职业培训机构,现行的《职业教育法》实际上也是重点针对学校职业教育。在这次修订中,如何处理好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职业学校与培训机构、职前与职后、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和培训证书等关系,难度较大但又不能回避。要体现大职教观,应该是《职业教育法》修订的一个重要原则。
3“多主体”、“跨界”的职业教育,要求《职业教育法》更好地兼顾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等多个主体,跳出教育(职业教育)来规范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出多方协同治理的规则。
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建立“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职教运行机制,将3个不同的主体及其关系表述的很清楚,在《职业教育法》修订中应该体现出来。现行的《职业教育法》对行业和企业都有规定,但更侧重他们的责任和义务,且职责方面对其约束力也不是很强,而在考虑其权利和利益方面不是很够,因而比较大地影响着行业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也制约了“教产结合”、“校企合作”、“行业介入”的实质性开展。既然职业教育是“跨界”的教育,就要求《职业教育法》修订工作,从修法的指导思想,到参加制定和讨论者,再到法律的内容、修订的过程等,都应体现“跨部门”的协同合作,体现不同主体责权利的统一;对于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问题,《职业教育法》修订也需要明确各主体部门的责任分工,特别是“跨界”运行中的统筹协调机制和利益制衡机制,这可能依然是《职业教育法》修订的难点所在。
4“双师型”教师和“全纳性”受教育者的职业教育,更要充分体现“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两个方面的主体性。
无论是学校还是各种培训机构,教师(含培训师)是教育和培训的主体力量。职业教育教师在资格标准和认证、职务职称晋升制度、教师编制、兼职教师聘用、教师培养和培训、不同类型教师职责、教师待遇等诸多方面,与其他类型教育的要求区别较大,如“双师型”的素质要求和结构标准,必然要规定教师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实践、聘请行业企业人员任教等措施,这些应该是《职业教育法》修订中有待补充的增长点。学生(含所有受职教者)目前在国际上属最大规模,从中职生到高职生,从学历生到非学历生,从学龄段学生到非学段成人,从职前人员到从业人员,从城市人到农村人,妇女、军役军转人、残疾人、劳改人员等特殊人群,职业教育“面向人人”的普惠性思想,近几年政府所采取的“助学”、“免费”、“登记入学”等惠民政策,都应该在《职业教育法》修订中得到体现。
5“多样化”、“差异性”的职业教育,要求《职业教育法》更加体现分级规制、分类指导、依法自主办学的原则。
我国区域差异大,一部国家的专项法律,具体规定不可能“一刀切”,需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一是纵向分级规制。分别明确国家、省级、地市级、县级4个层面的职业教育职责,体现“职业教育以地方统筹为主”的原则,再分类如“高职以省级管理为主”、“中职以地市统筹为主”,重点是省级责任要清晰确定。二是分类指导。职业教育体系结构复杂,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投资体制,层次结构、区域布局结构、学校类型结构、专业结构、形式结构,各有各的特点。从大的方面来说,教育部门管理的学历为主的职业院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非学历为主的培训机构,政府办学和企业办学,民办教育的地位和实施,农村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的职业教育,都要有一定的说法,《职业教育法》修订中要体现共性和个性、一般和特殊的关系。三是鼓励自主办学。核心应该是适当扩大校长办学自主权问题。研究放什么权、如何“统不死,放不乱”,引导职业教育更加灵活和开放,这是《职业教育法》修订应体现的导向。
6“终身化”、“社会化”的职业教育,要求《职业教育法》更加体现终身学习的理念,在体系、制度、途径等方面,保障职业教育“面向人人、面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