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解答
优惠政策解读篇
●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将享受哪些优惠政策?为了吸引应届大学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建功立业,国家出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优惠政策:
1.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而去西部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到西部贫困边远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高定工资标准。人事部还要求各地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进入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及承担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单位。
2.各级政府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工作条件,主要充实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在艰苦地区工作两年或两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3.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从高校毕业生中招募志愿者,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1―2年,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自主择业;服务期满一年考核合格,报考研究生的,总分加10分,各高校出台的政策如优惠于此政策,则参照高校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务期满一年考核合格,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国家机关公务员,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和东、中部地区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西部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在录用党政机关公务员和新增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优先录用、招聘志愿者。
●应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将享受哪些鼓励政策?
凡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主要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下同)批准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有关收费。
同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将人事关系存放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劳动或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将为其办理人事关系接转、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党团关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社会保险金缴纳等服务,实行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以解除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将享受哪些政策优惠?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将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
劳动、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将为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集体户口、人事代理、存放人事关系等服务,同时还将为这些毕业生办理人事关系接转、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党团关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社会保险金缴纳等服务,实行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解除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对于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以及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将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理权益。
●国家将采取哪些措施帮助就业困难的高职(大专)毕业生?
对就业困难的高职(大专)毕业生,教育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继续实施“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对需要培训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领域中,力争使80%以上的毕业生能够拿到“双证”。培训的有关费用主要由教育系统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费由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
●对于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国家出台了哪些救助办法?
对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实施临时救助,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高校毕业生生活的一项重要举措,将切实保障高校困难毕业生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普通高等学校生活困难毕业生实施临时救助办法:
凡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就业且生活困难的,由高校毕业生户籍迁入地所在地民政部门参照当地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享受临时救助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济。对于滞留高校尚未办理户籍迁移的高校困难毕业生,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申请临时救助,按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应当向户籍迁入地所在的申请审批机关出具高等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以及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享受临时救助的高校毕业生已参加就业或家庭经济条件好转,应及时取消对其的临时救助。
●如何进行失业登记?
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落户限制等阻碍人才合理流动的障碍是否已解除?
为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消除人为限制毕业生跨省就业的障碍,近来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多项鼓励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
1.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
2.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
3.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其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其落户手续。
自身权益保障篇
●毕业生在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办法。“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选择,双方以平等、公平的态度参与其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要有一个互相了解、互相选择,最终作出决定、签约的过程,这个过程最终以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为标志,在此之前,双方都有选择的自由。因此,要在合适的时机签订就业协议。有的毕业生与单位达成了就业意向,但还想再权衡一段时间,这是可以的,但是不宜观望太久。
●签约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目前,高校使用的就业协议书是由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它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权威性,是学校制订就业方案、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
毕业生签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签约是非常严肃的事情,同时也是法律行为,因此签约前的了解洽谈十分重要。毕业生应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一般包括单位的规模、效益、管理制度等。单位的隶属也很重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毕业生还应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除协议书外,如北京市非本地生源进北京市属单位还应经过北京市人事局的审批,还有一些省市也有类似规定。
签约的一般程序为:毕业生持用人单位的接收函到学校领取就业协议书,先由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后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再交给学校,学校签字后协议书生效。
一般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要签订劳动合同书,因此在签约前了解合同书的内容是十分必要的,尤其重要的是合同书的工作年限和待遇。毕业生应向招聘人员索要样本或复印件,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为有效地维护毕业生的合法利益,防止出现意外情况,在签约前最好向单位了解工资待遇、福利、保险、服务期等情况。如果报考了研究生或准备出国,应事先向用人单位讲明,并写在协议书中。有些毕业生向用人单位隐瞒这些情况,这是不可取的,也会带来许多麻烦。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要承担什么责任?
“双向选择”明确规定了学校、用人单位及毕业生三方面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协议书一经签订便视为生效合同,不能随意更改。所以,毕业生必须信守协议。如果因特殊情况,不得不解除协议,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征得原签约单位的同意,经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一定的违约金后,方可另行择业。
●怎样正确对待签约时用人单位的补充条款或协议?
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生时,除了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外,还常常会附加补充协议或增加某些条款,个别用人单位可能还会要求毕业生另外签订单位自己或者单位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印制的协议书。一般来讲,这些补充条款或协议主要是用来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等具体问题的。
对于毕业生来说,较为常见的问题主要有:
1.毕业生进入单位前的有关问题,如毕业生离校前不得有违纪违法行为,毕业生必须获得毕业文凭或学位证书,毕业生自荐材料中所反映的学习成绩和其他情况必须与档案中的记载相符等等;
2.毕业生进入单位后的有关问题,如到单位报到的时间以及所需材料,毕业生必须通过单位统一组织的体检,单位提供给毕业生的工作条件及生活待遇等等。
事实上,补充条款或协议中的有些内容,具有毕业生进入单位后需要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的性质,因而毕业生原则上应该接受并按单位的要求予以办理。需要提醒的是,毕业生在签署这些补充条款或协议时,一定要对其进行仔细研究,必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老师咨询,以免因某些条款的不合理而损害自身利益。
●遗失《报到证》怎样申请补发?
《报到证》全称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高校毕业研究生报到证”,由教育部印制,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签发。《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十分重要的衔接手续,毕业生须持《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办理接收毕业生的有关手续。
《报到证》只能一人一份,由其他部门印制或签发的报到证无效。毕业生对《报到证》要妥善保管,不论什么原因,凡自行涂改、撕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
毕业生意外遗失《报到证》,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上报学校,由学校到省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去补办。户粮关系遗失的,按照上述规定和户粮关系补办的有关规定到学校户粮管理部门办理。由于遗失证件而引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毕业生的户口关系如何转移?
毕业生户口关系的转移,由学校户口管理部门到辖区公安机关按规定办理,公安机关按《报到证》上标明的就业单位地址迁移户口。毕业生不得自行指定迁移地址。领到户口迁移证后,毕业生应仔细核对并妥善保管,不要折皱污损,更不能丢失,有错漏不能自行涂改,否则作废。到工作单位报到后,持户口迁移证和报到证及工作单位证明到辖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档案可转入户口所在地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毕业生报到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怎么办?
当遇到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时,毕业生应主动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不要与对方争吵,更不要贸然返校,应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由学校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若属因学校工作失误造成,应由学校负责提出调整意见报批。由于用人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如撤并、破产、倒闭等),不能接收的,应及时与学校协商,合理调整。若是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提出难以达到的又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过高要求,则不能作为退人理由。属于毕业生本人身体有病而提出退回的,若是学生在校期间就有传染病史、精神病史,用人单位不知道,待毕业生报到时才被发现的,应允许提出退回;若是报到后才患病的,应按在职人员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生病的毕业生怎么办?
学校应在毕业生离校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口、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
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参加考研的毕业生如何就业?毕业生可否出国?
考研毕业生择业时应在协议书中向用人单位声明并协商解决。毕业生可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中国教育报》2004年5月19日 王瑜琨 汪瑞林)
[高校毕业生就业现状] 2003年是我国高等教育大规模扩招之后的第一个毕业生就业高峰年。为及时准确地了解2003年毕业生的就业状况,为教育决策和毕业生就业提供更丰富的信息,北京大学“高等教育规模扩展与劳动力市场”研究课题组在2003年6月上旬对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进行了一次大规模调查。
本次调查采用分层整群抽样法,计划在东、中、西部分别选取3个省市,每个省市选择重点高校、一般本科院校、专科及高职院校各2所,在每所高校根据毕业生学科和学历层次按一定比例发放大约600份问卷。实际参与调查的省市及高校数为:北京5所、山东6所、广东6所、湖南6所、陕西4所、云南17所、广西1所,合计为7个省市45所高校。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18723份,其中除广西(507份)和云南(5734份)外,其他省市均在2000份~3100份之间。在有效样本中,专科和高职毕业生占39.3%,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分别占57.0%、3.0%、0.6%;男、女比例分别为57.9%和42.1%。就业最困难的仍旧是专科生
为了更具体、准确地反映毕业生毕业时的状况,本次调查将毕业生被调查时的状况分为9类,每一类毕业生所占的比例如下:
(1)已经签约:31.9%;
(2)已经确定单位,等待签约:8.8%;
(3)准备从事自由职业或自主创业:4.0%;
(4)等待接收单位的最后答复:5.6%;
(5)尚未找到接收单位:27.3%;
(6)有愿意接收的单位,但自己不想去:2.9%;
(7)准备升学或出国:15.1%;
(8)申请不就业:1.7%;
(9)其他:2.7%。
由上述统计可见,毕业生毕业时真正签约者不到1/3。但如果将上述第(1)、(2)、(3)、(7)、(8)项均视为“确定去向”,毕业生毕业时“落实率”达到了61.6%,而真正没有接收单位的只有不到30%。
进一步分析发现,毕业生的落实率具有以下特点:
(1)不同学历之间差异显著:专科为34.7%,本科为77.9%,硕士、博士分别为90.4%和80.5%。可见,专科毕业生就业最困难。这一结果与教育部6月底公布的统计结果很相似:截至6月20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签约率达到50%左右,其中,专科(高职)生签约率约30%,本科生签约率约60%,研究生签约率约80%。
(2)各省市之间差异明显:各省市的落实率分别为:北京75.6%、广东57.5%、广西58.6%、湖南69.6%、山东87.9%、陕西83.4%、云南28.9%。这种差异与各省样本中专科毕业生的比例高低等因素有关,对此还需要进一步分析。
2003年大学毕业生“腰包”有多鼓
收入是反映就业状况的最重要的指标之一,而以往我国公布的统计数据中都缺少该项统计。为此,本次调查通过问卷请已经确定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对自己的起薪进行了估计。调查发现,高校毕业生月薪在1000元以下的占40.9%,1001元~2000元之间的占45.5%,2001元~3000元之间的占9.5%,3000元以上的占4.1%,平均月收入为1550.7元。进一步分析发现,不同学历层次毕业生的起薪有显著差异,其中专科毕业生为1307.4元,本科毕业生为1501.7元,硕士、博士分别为2995.9元和2983.9元;按性别分析,男女起薪分别为1550.5元和1561.1元,二者之间没有显著差异。
根据工作单位性质分析,确定到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学校、城市集体企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起薪基本一致,分别为1516.7元、1508.1元、1455.6元、1527.0元;确定到三资企业和科研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起薪略高,分别为2040.0元、1648.7元;确定到乡镇企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起薪略低,为1328.9元。
根据工作类型分析,确定从事各类行政管理工作、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起薪比较接近,分别为1524.5元和1594.8元;确定从事各类企业管理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起薪最高,为1803.1元;确定从事各类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起薪达到1678.1元;确定从事技术辅助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起薪为1419.0元;起薪较低的是高校毕业生中确定到生产第一线工作的工、农业从业人员,其起薪分别为1107.3元和1144.4元。
根据毕业生就业地点分析,到大、中城市工作的平均月收入为1644.0元,到县城工作的为1224.5元,到乡镇工作的为1313.7元,到农村工作的为1200元。
同样为本科学历的情况下,不同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起薪差别也很大,北京高校毕业生的起薪最高,达到2160.5元,广东其次,为1973.4元,湖南、陕西分别为1665.2元、1520.1元,而山东、广西、云南高校毕业生的起薪分别只有1267.6、1238.0和1130.7元。
工作能力和发展前景最重要
毕业生就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各种因素的相对重要性应该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两个角度综合考虑,但是本次问卷调查对象只包含毕业生,因此统计结果只是毕业生的看法。
问卷包含的影响就业的各种因素共有17种,调查统计结果中按照影响程度从高到低的排列顺序,这17种影响因素分别为:(1)工作能力;(2)学历层次;(3)所学专业;(4)学校名气和地位;(5)就业信息和机会;(6)工作经历;(7)应聘技巧;(8)学习成绩;(9)社会关系;(10)户口和用人指标;(11)往届毕业生的声誉;(12)学校或教师的评价;(13)性别状况;(14)党员干部;(15)送礼买人情;(16)家庭背景;(17)“非典”疫情。
上述统计结果表明,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正在逐步走向规范,学生的学识、能力受到重视,人情和社会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在降低。“非典”疫情在所列17个因素中重要性程度最低,认为其影响很大或较大的毕业生的比例约30%,其中北京最高,为43.5%,广东为31.8%,云南为22.3%。
就业是每一位毕业生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在择业过程中,毕业生们普遍重视的是哪些因素?本次调查共涉及13种因素,按照影响程度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如下:(1)发展前景;(2)利于施展个人的才干;(3)经济收入和福利待遇;(4)符合自己兴趣爱好;(5)工作单位的声誉;(6)工作稳定;(7)工作单位的地理位置;(8)工作自由;(9)工作单位的规模;(10)工作单位的所有制性质;(11)工作舒适且劳动强度低;(12)能获得权力和社会资源;(13)可兼顾亲友关系。
择业结果和个人努力密切相关
毕业生求职与用人单位聘用毕业生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毕业生需要通过各种渠道获得就业信息,并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向有关单位发出求职信息。
本次调查发现,47.7%的毕业生认为,最重要的求职信息来源于学校发布的需求信息及就业指导机构提供的信息,其他被选比例较高的渠道分别为:专门性的人才招聘刊物提供的信息为11.4%;亲戚朋友和熟人介绍的信息为10.5%;与用人单位直接谈话中获得的信息为9.7%;在人才洽谈会获得的信息为8.8%;其他渠道约占4%。相比之下,认为最重要的信息来源于新闻媒介和企业招聘广告的分别只有4.2%和3.8%,说明这些广告所发挥的作用还十分有限。与此相关的是,尽管有多种获得就业信息的途径,只有3.2%的毕业生认为求职信息完全能满足需要,47.8%认为基本满足需要,48.9%认为不能满足需求。
在求职途径方面,毕业生对学校的依赖也十分强烈,认为最重要的求职途径是“学校举办的供需见面会”的占41.3%,认为是“本人毛遂自荐、自我推销”的占16.3%,社会上的人才招聘会、主管部门举办的人才招聘会分别占12.8%和8.4%,学校推荐和亲友介绍分别只占6.2%和6.8%,其他途径占8%左右。
在需要求职的毕业生中,求职单位数在2个以下的占41.1%,3~5个的占47.3%,6~10个的占9.9%,10个以上的占1.7%,平均求职单位数为3.43个。进一步分析发现,求职单位的数量与求职成功率显著相关,“已经签约”的毕业生平均求职单位数为4.53个,“已经确定单位、等待签约”的毕业生平均求职单位数为3.89个,“等待接收单位最后答复”的毕业生平均求职单位数为3.62个,而“尚未找到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平均只到2.60个单位求过职。
毕业生理性描画个人前景
本项调查发现,目前没有找到接收单位的毕业生明显降低了就业期望。有70.1%的人表示愿意接受“不解决户口、档案问题的临时性工作”,对这类工作的最低期望月收入平均为1294.8元,对“解决户、档案问题的相对稳定的工作”的最低期望月收入只有1077.7元,均低于已经确定就业单位者的平均月收入(1500元左右),甚至低于已经确定就业单位的专科、高职毕业生的平均起薪(每月1307元左右)。
在对就业地点的要求方面,选择大中城市的占44.7%,到县城的占20.2%,到乡镇和农村的分别占7.7%和0.9%,还有26.6%的毕业生表示对地点没有特别要求,而已经就业的毕业生中到大、中城市就业的比例达到76.6%。
在工作与专业的关系方面,39.8%的毕业生认为可以不对口就业,只有4.1%的人坚持工作一定要与专业对口。
当然,这些毕业生中,仍然有一些毕业生的愿望与实际有一定差距。例如,在工作单位方面,将国家机关、学校作为第一选择的占28.0%和33.9%,而将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作为第一选择的只有1.2%和4.9%(作为第二选择的分别为4.0%和15.0%);在工作类型方面,将各类专业技术工作和各类行政管理工作作为第一选择的分别占46.0%和29.5%,将技术辅助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作为第一选择的分别只有8.7%和2.6%(作为第二选择的分别为26.0%和9.8%),将工、农业第一线作为第一选择的只有0.5%和0.2%(作为第二选择的也只有3.4%和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