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
高技能人才工资增幅不低于管理人员
试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和股权期权激励;对关键技术等岗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省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提出提高上述针对高技能领军人才的各类待遇水平。
高技能领军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和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以及以“辽宁工匠”等工匠群体为代表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探索实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在群团组织中挂职和兼职
意见提出,积极推荐高技能领军人才等产业工人先进模范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人选。适当增加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和委员会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代表大会代表和委员会委员中的比例。探索实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工会等群团组织中挂职和兼职,加强高技能领军人才联系服务,纳入党委、政府联系专家范围。
省政府每两年在一线技术工人中命名奖励100名“辽宁工匠”,重点推荐“辽宁工匠”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并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
试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和股权期权激励
在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经济待遇方面,意见提出完善薪酬补贴制度。鼓励企业为高技能领军人才制定职业发展规划和年资(年功)工资制度,科学评价技能水平和业绩贡献,合理确定年资起加点和工资级差。试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和股权期权激励,鼓励各类企业设立特聘岗位津贴等,参照高级管理人员标准落实经济待遇。对经评定由省政府命名奖励的“辽宁工匠”,由省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生活补贴,各地区可根据实际给予相应配套待遇。企业可优先为本企业培养产生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可获职业培训补贴
各地区要帮助企业开展技师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为新录用人员和新转岗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和1至2年的新型学徒制培训,为有技能提升需求的高技能人才开展3至6个月的技师培训,按规定标准在就业补助资金相应列支职业培训补贴。
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享受当地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创业场地补贴、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等待遇。
定期组织、分级实施休疗养活动
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建立优秀技术工人休疗养制度,定期组织、分级实施休疗养活动。在辽宁五一劳动奖评选中增加技术工人比例。
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不低于管理人员
意见提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要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应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
制定企业技术工人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推动技术工人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等激励方式,促进长期稳定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
技术工人评价选拔突破年龄、学历、资历等限制
健全技术工人评价选拔制度,突破年龄、学历、资历、身份等限制,促进优秀技术工人脱颖而出。优化职业技能标准等级设置,在高级技师的基础上新增设立工匠技师和“辽宁工匠”两个等级层次,拓宽技术工人晋升通道,放权企业自主开展技能评价并落实待遇,工匠技师由企业自主评定和动态聘用。
推动各类评价互通互认,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制定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或认定的政策。鼓励企业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含企业自主评聘的工匠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子女参加招生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意见提出,落实住房等各项支持政策。鼓励各地区统筹研究出台对高技能领军人才在购(租)住房、安家补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方面的支持政策,通过提供人才公寓和发放房租补贴等方式,解决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的住房问题。各地区要重点考虑高技能领军人才及其直系亲属落户需求并提供相应服务。
高技能领军人才子女参加各类招生入学考试的,按照招生考试管理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关键技术等岗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
意见提出,实施工资激励计划,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鼓励企业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或对关键技术岗位、关键工序和紧缺急需的技术工人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形式,提高技术工人工资待遇。鼓励企业建立津贴制度提高技术工人津贴水平。